拆迁安置房买卖如何规避风险

作者:九区房产网 来源:嘉兴日报 2014-04-1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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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转让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出去 本报讯 一套房子,房主在与甲签了转让合同并收取首款后,又把房子抵押了出去,这个时候买方的利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南湖区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让人纠结的案子。 2010年4月,嘉兴市 ..

签订转让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出去

本报讯 一套房子,房主在与甲签了转让合同并收取首款后,又把房子抵押了出去,这个时候买方的利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南湖区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让人纠结的案子。

2010年4月,嘉兴市南湖区的陆先生夫妇想买一套新房养老,看中了石堰苑小区的一套房子,与余新镇当地村民阿铭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39.3万元,并支付了31万余元的首款。由于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故合同签订时,阿铭还没有领到房屋产权证。为此双方约定,阿铭在领到房屋产权证10日内,协助陆先生办理过户手续,陆先生再将余款付清。

2013年2月,阿铭领到了房屋产权证,但一直没有主动联系陆先生。陆先生也多次催促阿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阿铭一直推脱。陆先生查证后,才发现原来自己“预订”的那套房子在5月10日就已经被阿铭抵押给了银行。

2014年2月,陆先生向南湖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阿铭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13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支付剩余8万元房款并适当增加房款,待被告还清房屋抵押贷款后,注销抵押手续,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官提醒,对于涉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拆迁安置房不存在预售登记,在合同签订与过户之间存在时间差,这段期间内,卖方可能将房屋二次甚至多次转卖,也就是“一房多卖”,妨碍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甚至导致买方的“房财两空”。法官建议,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需要关注卖方的经济状况及个人信誉。在订立合同时,尽量周详、完备,严格违约责任,增加卖方违约成本,在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余留部分房款。若发现卖方存在毁约可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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