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4万元工程余款到底该向谁要?
一份结算承诺书,双方理解各不同
海宁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拟定的一份结算承诺书,由具体的工程实施方负责人林某签了名。事后,双方对该承诺书的理解却大相径庭。
林某认为,据此结算承诺书,建筑公 ..
一份结算承诺书,双方理解各不同
海宁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拟定的一份结算承诺书,由具体的工程实施方负责人林某签了名。事后,双方对该承诺书的理解却大相径庭。 林某认为,据此结算承诺书,建筑公司应付其46.84万元工程余款。建筑公司却认为,据此承诺书,林某应不再向他们讨要余款。此事到底孰是孰非? 本月初,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起纠纷已有结论。 歧义承诺书引争议 “××工程铝合金门窗由林某负责供应安装,该工程铝合金门窗总款计1480000元,截至2012年1月8日,已支付1011600元,余款468400元,本人林某承诺即日起如出现经济纠纷与海宁某建筑公司无关。本承诺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读完这则结算承诺书,你明白了哪些信息? 这份承诺书出具人林某认为,该承诺书中的经济纠纷是针对剩余款项的数额,“我对数额是没有异议的,当然不会再向建筑公司多主张。” 建筑公司却认为,林某签了结算承诺书,是答应不再向公司讨余款,而是向第三人李某讨余款。 于是,当林某向建筑公司讨要余款遭拒后,双方就产生了纠纷。拿着这份结算承诺书,双方都觉得自己在理,最后闹上了法庭。 工程分包产生纠纷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查清了事情的经过—— 2010年5月,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一项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李某。 同年11月,李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本案原告林某签订了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一份,但合同上只有李某的签名,并没有建筑公司的盖章。 合同签订后,林某进场施工。 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建筑公司分5次直接向林某支付了75.3万元工程款。其间,李某经常陪同林某到建筑公司领取转账支票。 2012年1月,建筑公司支付给林某15万余元后,还拟定打印了上文提到的结算承诺书,由林某签字。 此后,林某继续向建筑公司讨要余款,建筑公司拒绝支付。 建筑公司称,林某当时向李某讨要工程款,李某拿不出,才向公司讨要,公司明确告知林某再替李某支付15万余元,余款林某要承诺不再向公司讨要,林某答应后,公司才拟定了结算承诺书并由林某签上字。 谁是合同的相对方? “这份结算承诺书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林某是与建筑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的,而非李某。”海宁法院认为,承诺书上并没有明确写明林某放弃剩余工程款,也没有明确写明林某就余款不再向建筑公司主张而向李某主张。因此,建筑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公司陈述的情况存在,该承诺书由建筑公司拟定打印并由他们保存,但由于承诺书的文字含义不明确,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林某及李某均不认同建筑公司的说法,建筑公司就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释成立,但公司没有就此举证,因此,因文字瑕疵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海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林某剩余工程款4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李某不承担责任。 对此判决,建筑公司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份结算承诺书,林某与建筑公司的理解截然不同。46.84万元余款到底该由谁承担? 海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了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李某说,他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是不合法的,对外没有效力,一直以来都是建筑公司对外付款,因此林某的工程款应该由建筑公司继续支付。 根据林某及李某的陈述,林某当初为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曾以自己的名义在外借贷,后建筑公司帮林某归还了25万元借款。林某也认可这25万元等同于向他支付了工程款。 那么,到底谁是合同的相对方?工程余款到底应该由建筑公司支付还是由李某支付? 海宁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涉案工程由李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林某签订,使林某主观上认为合同是与建筑公司所签;尽管林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审查李某是否有权代理建筑公司方面并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但合同签订后,林某能够在承建的工程中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而且可以数次直接从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项,足以说明建筑公司认可该合同并履行了支付款项等义务,因此应该认定合同的相对方是建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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