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二手房“房龄”  引发解约纠纷

作者:九区房产网 2014-07-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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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梁女士在出售二手房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个“难缠”的买家:因为没有告知“房龄”,买家便要求她降价,否则解除合同。 不久前,梁女士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准备将自己名下一套十多年前购买的房改房出售 ..
        近日,市民梁女士在出售二手房的过程中,碰到了一个“难缠”的买家:因为没有告知“房龄”,买家便要求她降价,否则解除合同。


        不久前,梁女士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准备将自己名下一套十多年前购买的房改房出售,再加一点钱另外购买一套面积大一点的住宅。于是,梁女士通过一家比较知名的中介公司发布了房源出售的信息,因为价格设置得比较合理,房源挂出没多久,一名姓钟的先生就对该房屋产生了兴趣,并在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数次前往现场看房。最后,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在原先报价的基础上,梁女士又降了三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买受方在合同签订30个工作日内将房款支付至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


        然而,临近合同约定买受方支付房款的日子,梁女士却接到了钟先生的电话,钟先生表示,他去房屋档案馆调取了该房屋的房产档案,档案上显示该房屋的“房龄”比梁女士告诉他的要多五年,所以要求梁女士降价。事实上,梁女士购买这套房屋也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而且当时的房产证上并没有注明房屋的建造年代,因此,梁女士对房屋的房龄也并不了解,梁女士自然不同意对方的要求。


        没想到,钟先生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还表示梁女士隐瞒房屋实际建造时间,属于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预付款。


        面对钟先生的强硬态度,梁女士有些无语:“在看房的过程中,我明确告诉他对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不清楚,只知道是八十年代建造的,而且他也多次看房了,应该也了解房屋是个什么样子,没道理现在拿房龄做文章”。但梁女士还是想咨询下律师,如果与钟先生协商不成,她该如何处理这一事情?梁女士告知的房龄与查询结果不符,是否就能说明她违约?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若梁女士与钟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房屋建造时间及合同解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未约定的,则根据梁女士的描述,诉争房屋属于二手房,双方签订合同前多次实地考察,在梁女士对诉争房屋建造时间未作明确、肯定的陈述,以及合同未对建造时间约定的情况下,对于钟先生所提的房屋建造时间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梁女士并不违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提醒,“房龄”不仅仅体现房屋建造时间,也影响住房贷款、过户税费等。因此,建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家不应仅仅关注地段、楼层、户型、装修、价款等因素,还需考虑房屋建造时间,并在签订合同时加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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