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嘉盛龙庭延期交付,业主终于怒砸售楼处
前提概要:嘉盛龙庭位于秀洲区聚贤路与洪高路交叉口。总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是一个融别墅、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于一体的高品质小区。
不过,这个高品质小区正陷入一场“交付危机”,208套已售商品房卷入其中。 ..
前提概要:嘉盛龙庭位于秀洲区聚贤路与洪高路交叉口。总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是一个融别墅、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于一体的高品质小区。 不过,这个高品质小区正陷入一场“交付危机”,208套已售商品房卷入其中。208套涉事商品房,超过约定交付期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多时间。这场“交付危机”肇始于开发商与总承建商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秀洲区相关部门已介入并进行协调。 ![]() 嘉盛龙庭 分为一期、二期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一期应于去年9月30日交付使用,二期应分别于今年4月30日、6月30日、12月31日交付使用。 宋先生是嘉盛龙庭 一期的准业主,购房合同签订于去年1月份。交付期已过去快15个月了,和其他很多准业主一样,他还是没能拿到自己的房子,“房贷都还了一年时间,连房子的钥匙都没拿到,这不是个笑话嘛!” 嘉盛龙庭 由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达胜置业)开发建设,该公司系位于江苏苏州的顺利集团的子公司。顺利集团在江苏吴江、连云港等地均有开发建设楼盘。 ![]() ![]() (达胜置业就是个空壳?注册地点都是假的,没有人!) 事实上,从去年10月份开始,宋先生和一些准业主就踏上维权之路,要求达胜置业尽快交房。多次交涉后,达胜置业于当年11月底向宋先生等准业主下发“告知书”,承诺一期、二期项目同时于今年4月30日起启动交付程序。 ![]() (信访局回复文件) “当时看到二期的房子在继续建,心想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就再等等吧,可谁能料到到现在还是拿不到房子呢?”宋先生郁闷地说,“很多人都是冲着学区房才买的,现在都住不进去,更别说孩子上学了!” ![]() 第一次秀洲区政府门口维权 更令人费解的是,嘉盛龙庭一期、二期项目均已竣工,达胜置业为何迟迟不肯交房呢? 售楼处现场 准业主们显然无法再按捺住情绪,维权行动于上周开始走向“高潮”。包括宋先生在内的五六十名准业主联名向秀洲区相关部门递上“诉求信”,表达了对达胜置业的4点诉求: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条件的情况下按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2.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按售房合同支付相关违约金;3.完成物业的相关交接工作;4.交房后3个月内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 12月26日第二次秀洲区政府门口 开发商官司缠身 达胜置业与嘉盛龙庭 总承建商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正益建设)存在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嘉盛龙庭延期交付的直接原因。 此事也得到了秀洲区住建局的证实,该局相关人士昨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嘉盛龙庭 已经竣工,但因达胜置业、正益建设双方的纠纷没有解决,导致无法如期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不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完成交付。 记者就工程款结算纠纷一事也分别向达胜置业、正益建设求证,双方均给出了相应的回复。 达胜置业方面回复称,正益建设工程结算报价超出招标价太多,是在恶意起价,根本无法接受。 正益建设方面回复称,恶意起价是无稽之谈,报价有事实依据,达胜置业存在赖账之嫌。 因多次协商无果,正益建设已起诉达胜置业,案件还在审理中,尚无结果。 达胜置业之前曾以嘉盛龙庭项目作抵押向一家银行贷款1.5亿元,而因其与正益建设间的纠纷引发“连锁反应”,这家银行也将其告上法庭。对此,达胜置业方面也予以了证实。 据秀洲区住建局相关人士介绍,嘉盛龙庭 一期、二期项目共有470多套商品房,其中208套涉及延期交付,目前达盛置业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剩余的商品房中止销售。 “我们其实从去年就开始关注延期交付的事,也多次召集开发商和总承建商进行协调。”上述相关人士说,“现在双方进入司法程序,也没法进行行政干预,但我们会积极搭建协商平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达胜置业官司缠身,这让嘉盛龙庭 的准业主们非常苦恼。“开发商与别人的纠纷为何要牵连我们,两件事应该一码归一码,我们出了钱,就应该拿到属于自己的房子!”田先生说,“总不能等他们打好官司吧,这对我们太不公平,希望政府能多做一些工作,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 ![]() 准业主可提起诉讼 在目前的局面下,嘉盛龙庭的准业主们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国强。 毛国强表示,开发商与承建商双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存在牵连关系。达胜置业延期交付,购房者可以选择与对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并索赔违约金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据毛国强介绍,即使不脱离达胜置业与正益建设打官司的背景,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业主也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07号